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教〔2008〕2号
为贯彻落实2006年中央颁布实施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月印发实施《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国税发〔200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推动《实施办法》在全省国税系统的学习贯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实施办法》的要求上来。《实施办法》集中体现了总局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系统干部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对象与类别,内容与方式,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教材、经费,教育培训管理,监督与纪律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新形势下税务系统做好干部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指针。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与学习贯彻总局、省局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全省国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执行《全省国税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结合起来,与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把握总局、省局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实施办法》的要求上来,努力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体现时代性上有新飞跃,在把握规律性上有新进展,在富于创造性上有新突破。
二、紧密联系教育培训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贯彻措施,进一步提高国税干部教育工作的整体水平。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在深入学习领会《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2003年以来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找准着力点,研究提出今后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工作思路、部署和具体措施,真正把《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到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国税干部教育工作上新台阶。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务求使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取得实效。《实施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进展是否顺利,能否取得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认识的高度和重视的程度。各级国税机关要真正把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有力的措施加以落实。
各市地国税局要将本系统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建议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