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长在线访谈” >>
 
    [主持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张红阳副主任):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登录浙江国税网,参与“局长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金星先生。  [2008-04-13 14:08:32]
 
    [金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各位网友好!很高兴通过“局长在线访谈”栏目,和大家作一个即时互动的沟通。  [2008-04-13 14:17:34]
 
    [主持人]:今年4月份是全国第17个税收宣传月。本次在线访谈的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 重点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以及网友关心的其他涉税热点、难点问题,现场接受咨询,进行解答。  [2008-04-13 14:17:54]
 
    [主持人]:参加今天在线访谈的嘉宾还有:浙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金曦副处长,国际税务管理处黄碧波副处长,以及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法规处、征管处、流转税处、进出口处、稽查局等部门的有关同志。  [2008-04-13 14:18:45]
 
    [主持人]:金总,近年来,浙江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为浙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能否先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2008-04-13 14:20:17]
 
    [金星]:好的。  [2008-04-13 14:21:02]
 
    [金星]: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国税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大力组织收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3-2007年全省国税总收入累计达到8682.26亿元,年均增长24.74%,其中国税部门直接组织收入累计达到6247.40亿元,年均增长21.54%,年均增收227.45亿元。2007年全省国税总收入达到2525.18亿元,其中国税部门直接组织收入1825.40亿元,收入质量稳步提高。今年一季度,全省国税总收入761.33亿元,同比增长24.52%;其中国税部门直接组织收入557.48亿元,同比增长23.01%,顺利实现了“开门红”。  [2008-04-13 14:23:15]
 
    [金星]:与此同时,浙江国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五年累计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3355.85亿元,年均增长39.96%,其中2007年办理出口退免税891.15亿元。充分发挥税收稳定经济、调节经济的调控职能,全面实施激励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严格执行促进节能减排、促进就业、支农惠农、扶持家禽行业、促进公益捐赠以及文化宣传发展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累计办理各类税收减免及先征后退791.71亿元,年均增长20.8%,其中2007年办理减免税212.5亿元。  [2008-04-13 14:24:24]
 
    [金星]:3月21日,省局下发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梳理出台了国税部门支持“两创”战略、优化纳税服务的53条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  [2008-04-13 14:25:15]
 
    [主持人]:数字最能说明问题。近几年,浙江国税不仅在抓好税收收入、服务地方经济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而且在加强税收宣传、服务纳税人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  [2008-04-13 14:26:03]
 
    [金星]:是的  [2008-04-13 14:27:07]
 
    [金星]:税收宣传是税务机关及时传达政策法规、展示税收工作、树立机关形象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税收工作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贴近实际,务求实效;归口管理,协调一致;创新形式,与时俱进”的税收宣传工作原则,积极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展开多层次、全方位的税收宣传活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2008-04-13 14:28:09]
 
    [金星]:一是强化与传统媒体的合作。以《中国税务报》为主阵地,积极与省内报刊合作,先后开辟了《浙江日报》“财税之窗”专版和《浙江法制报》国税宣传专版,突出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宣传;和浙江卫视、钱江频道等电视台合作拍摄国税专题片,全面展现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规范执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优化税收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广播电台合作举办“12366的声音”、“局长在线”等直播活动,现场解答税收政策和热点问题,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08-04-13 14:30:59]
 
    [金星]:二是开拓新兴宣传平台。利用网站和短信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尽可能发挥新兴宣传平台双向互动、即时有效的特点,掌握税收宣传的主动性。  [2008-04-13 14:32:30]
 
    [金星]:三是做好专题宣传工作。编印《浙江国税》宣传册,介绍浙江省情及浙江国税基本情况,回顾国税收入、征管改革、行政法制、各税种管理、税收信息化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展示国税干部职工风采。  [2008-04-13 14:33:16]
 
    [金星]: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我们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宣传主题,通过设立“税收教育基地”、举办全省中学生“我眼中的税收”征文比赛、举办第二届税法FLASH动漫大赛、编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政策专题汇编等几项活动,提升税收宣传层次,拓展税收宣传的影响面和渗透力。从已经开展的几项活动的情况看,均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008-04-13 14:34:50]
 
    [主持人]:今天的在线访谈,也是从服务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政策解读的角度,主要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问题接受纳税人现场咨询。  [2008-04-13 14:35:56]
 
    [金星]:我们都知道,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了。这在我国税法体系建设方面是个很重要的成果。它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2008-04-13 14:37:24]
 
    [主持人]:请问金总,新老税法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哪里呢?  [2008-04-13 14:38:15]
 
    [金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将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原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和18%的照顾性税率。新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统一为25%,同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2008-04-13 14:39:23]
 
    [金星]:再次,老税法中,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规定不一致,新税法统一了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目前在新税法中可以明确的重大改变有两项:工资和公益性捐赠。  [2008-04-13 14:41:03]
 
    [金星]:1.工资:新税法对内资企业取消了工资限额扣除政策,实行与外资企业一致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政策,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 2.公益性捐赠:现行税法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扣除,扣除标准有3%、10%、全额和1.5%;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支持公益捐赠的力度,将捐赠税前扣除统一到利润总额的12%,并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   [2008-04-13 14:41:52]
 
    [金星]:最后,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税法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政策由区内扩大到全国范围;对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以及国家需要扶持的行业给予一定优惠。同时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  [2008-04-13 14:42:54]
 
    [主持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省经济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2008-04-13 14:43:31]
 
    [金星]:两法合并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新税法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原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虽均为33%,但据测算,2005年度我省内外资企业的平均税负分别为26%和15.88%。新的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并统一税前扣除和优惠政策,有利于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对浙江而言,民营企业居多,实行两法合并是一大利好。而且我省民营企业中,小型微利企业数量众多,对这类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将对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起到助推作用。   [2008-04-13 14:45:05]
 
    [金星]:新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我省经济协调发展。由于浙江以民营企业居多,较少享受到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优惠政策。新税法对高新企业、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以及国家需要扶持的行业实行优惠,而这些行业正是我省民营资本投资的重点,以两法合并为契机,可以实现我省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升级。  [2008-04-13 14:46:53]
 
    [金星]:有利于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两法合并以后,内外资企业税率、税前扣除等趋于一致,引导外资企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2008-04-13 14:48:58]
 
    [主持人]:金总,现在已经有网友开始提问了,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2008-04-13 14:50:03]
 
    [金星]:好的。  [2008-04-13 14:50:55]
 
    [颐高数码]:我是数码城的经营户,我每年经营额大概有100多万,利润10万不到,我能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吗?  [2008-04-13 14:55:31]
 
    [金星]:新税法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个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认定后可按小型微利企业办理纳税事项.  [2008-04-13 14:57:23]
 
    [踏雪无痕]:听说软件企业能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我也是搞软件的,要享受优惠政策要具备什么条件?  [2008-04-13 15:03:12]
 
    [金星]:软件企业经认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根据具体情况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如为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04-13 15:07:54]
 
    [姜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问题,我作以下补充回答。 软件企业增值税按实征收,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2008-04-13 15:33:19]
 
    [叶主]:我企业的是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优惠期后,因出口产品占企业销售的70%以上,所得税仍享受减半政策.现老外决定将2007的当年利润进行投资再退税,请问老外分得利润投资再退税时这部分利润是按多少的税后利润(33%,16.5%,25%),有无相关文件规定?  [2008-04-13 15:12:22]
 
    [金星]:根据国税发[2008]23号文件明确,只有用2007年以前利润再投资,并在2007年底前完成再投资相关变更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才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用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不再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根据你所说情况,不符合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条件.  [2008-04-13 15:18:11]
 
    [主持人]:金总,现在网友提问比较踊跃,能否延长半个小时?  [2008-04-13 15:20:41]
 
    [金星]:好的.感谢广大网友对国税工作的关心、支持。  [2008-04-13 15:21:55]
 
    [叶主]:再问一下,刚才的问题中,如果是2006年的当年利润,那老外分得利润投资再退税时这部分利润是按多少的税后利润(33%,16.5%)  [2008-04-13 15:28:13]
 
    [陈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如果是用2006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并且于2007年底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和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具体退税税率是你公司2006年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8-04-13 15:30:53]
 
    [一江春水向东流]:我们市场上的税收很乱,06年税务局叫我交了1500,去年叫我交3000,这是怎么回事,你们管不管?  [2008-04-13 15:26:55]
 
    [金星]: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定额核定原则,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和产品类型,采集其地段、生产经营规模(包括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等数据资料,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应用“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由计算机科学合理地核定定额.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已在2007年四季度上线运行。业户若有疑问,可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市场的定额标准、定额数据等信息,了解自身定额核定的过程。  [2008-04-13 15:28:14]
 
    [希谊丰]:我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请问金星先生,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能全额扣除,如何认定公益性捐赠呢?有正式的法律规定吗?  [2008-04-13 15:29:54]
 
    [金星]:外商投资企业的捐赠扣除政策有所改变,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统一按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上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008-04-13 15:33:31]
 
    [乐乐]:办公用品能抵扣吗?能抵多少税率?  [2008-04-13 15:30:05]
 
    [姜莉]你所称的"办公用品"概念太笼统,请详细描述.  [2008-04-13 15:36:53]
 
    [HYZ]:我是一建造出口船舶企业,在支付 给国外法国BV船级社(在境内有代表机构)船舶检验费时,是否要代扣代交所得税?其计算公式是否为:船检费金额*10%(核定利润额)*25%(所得税率)?   [2008-04-13 15:31:01]
 
    [黄碧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能否请你先明确检验业务是由法国总公司还是境内代表机构完成?受益方是谁? 因为没有获得你对此问题进一步的反馈信息,具体问题请到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当面咨询。  [2008-04-13 15:36:53]
 
    [雅]:我公司是生产企业,这个月8号就已经报了免抵退报表了 这几天报增值税报表的时候,全申报不了.它跳出来说纳税申报表第15栏本月数(免抵退应退税额)81261.26不等于出口货物免抵退汇总表上期应退审批数0 这是为什么啊?我上个月免抵退就是这个数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时间快到了 怎么办?  [2008-04-13 15:41:16]
 
    [黄永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出口货物免抵退汇总表上期应退审批数由税务机关进出口部门根据纳税人上期纳税人申请进行审批并录入系统。请问题提交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部门,了解核实免抵退应退税额81261.26是否已审批同意并完成数据录入情况。确认后,完成申报增值税工作。  [2008-04-13 15:37:53]
 
    [aa]: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要报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权变动表  [2008-04-13 15:42:14]
 
    [金曦](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按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会适时告知你具体报送内容.  [2008-04-13 15:46:53]
 
    [飞鹰]:2008年前税务已确定的尚未抵免完的额度到2008年(在规定的年限内)还可以抵免吗  [2008-04-13 15:44:51]
 
    [黄碧波]请问你公司是什么类型企业?属于什么税务项目的抵免税额?  [2008-04-13 15:56:53]
 
    [一平]:我公司分别在2004年和2006年分别在义乌和绍兴设立了二家分公司,请问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这二家分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2008-04-13 15:46:44]
 
    [金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在省内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义乌和绍兴分公司不再需要单独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04-13 15:49:51]
 
    [东北人]:请问新税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还保留吗?  [2008-04-13 15:48:56]
 
    [金曦]:新税法保留了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目前,浙江国税系统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两创”总战略,正在认真落实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008-04-13 15:58:19]
 
    [杭州佬]: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几批出口货物因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出口退税要求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但进项税抵扣联认证后在当月申报时已转为不抵扣,现在又要转为内销处理,需申报销项税,那么原来的抵扣税额如何处理?  [2008-04-13 15:49:07]
 
    [李小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您可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具体请参照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  [2008-04-13 10:53:53]
 
    [yiwang]:你好,我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我单位有一张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工作失误丢失了该张发票,我们向海关申请补办,但海关的答案是不能补,只能开一张证明,说我公司税金已上缴国库,请问我拿到这张证明税金是否可以再抵扣,这张证明具有具有原始发票的效力?  [2008-04-13 15:52:11]
 
    [姜莉]根据国税发[2004]1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2008-04-13 15:56:13]
 
    [大力士]: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从设在同一区域的外资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率为26.4%)分回的利润是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该外资企业正处于"两免三减半"中的免税期,从历年来的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中看是需要补交33%-26.4%=6.6%的所得税的,那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确实是这样需要补交所得税的吗?  [2008-04-13 16:04:44]
 
    [金曦]你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你可以到省局所得税处当面了解和咨询,我们将详细解答.  [2008-04-13 16:16:53]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时间有限,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各位网友若还有其他纳税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可登录浙江省国税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或“局长信箱”提交问题,我们将认真予以解答。对本次“局长在线访谈”活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广大网友通过“意见建议”进行反馈。 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浙江国税工作的关心、支持! 谢谢,再见!   [2008-04-13 16:33:30]
 
    [主持人]:谢谢金总,谢谢各位处长和同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  [2008-04-13 16:35:15]